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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消息!航空港区出台征收房屋补偿和村民安置办法
2022-10-24 17:51:21 来源: 郑州晚报 郑州客户端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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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依据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相关法律法规,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制定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和村民安置办法》,并在管委会官网进行了公示。

三层及以下未建房屋每平方米补贴52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对普查认定的被征收人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实有房屋,按照郑政文〔2020〕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未建房屋,在没有新增违法建设、按期完成征收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520元的标准,给予房宅综合补贴。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层以上房屋给予拆工费(拆工费砖木结构控制在150元/平方米以内,砖混结构、钢结构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框架结构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内)。

在实施征收时一次性发放每户2200元搬家补助费。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等项目建设原因需要提前征收的,发放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期房安置的,过渡补助费发放截止时间为自首次发布安置房分房公告之日起再顺延两个月。

现房安置的,过渡补助费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间死亡人员的过渡补助费自死亡之日起,次月停止发放;安置房已部分分配到位的,依照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按比例核减乡镇(办事处)过渡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对经认定合法的住宅,每宅奖励2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领取《搬迁验收通知书》的,每宅按提前的天数,可设提前搬迁奖,最多不超过30000元。

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确有困难的被征收人,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搬迁,不再发放搬家补助费。

超过规定搬迁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享受任何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原有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可获安置

被征收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有农业户口的常住村民。

原有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原有农业户口且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现役军人。

依法办理户口迁入的人员(在同一征收区域内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

原有农业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并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其他人员。

被征收人可获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

被征收人可获得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购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购买。确因户型设计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超出或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限10平方米以内),均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多退少补。

安置小区规划建设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其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用于增加村民收入。

2015年12月31日前,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被征收独生子女家庭,凭证可多享受一人份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和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5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购价购买,1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优惠价购买。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者,按再生育时房屋市场价依法追缴此60平方米的购房差价款,且对再生育的子女不再予以安置;2016年1月1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安置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符合条件的非农业和公职人员可获安置

在被征收区域内原籍有合法住房的非农业人员、公职人员或公职离(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回村购买安置住房:在原籍村有合法宅基地和住房的,住房是合法继承的。

人均可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4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购价购买,2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优惠价购买。

每户按实际人口购买安置住房,实际人口超过3人的,最多可购买3人的安置住房。

可购买安置住房,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政策、过渡补助费政策及其他任何村民福利待遇。

新增人口安置需要符合本村农业户口等条件

以首次安置房分房公告发布之日24时,为新增人口截止时间。新增人口截止时间后再增加的人口不予安置。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口,可享受安置政策: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本村农业人口;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人口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新增人口由个人申报,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后,由村组报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就资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郑州航空港区新增人口安置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城镇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根据乡镇(办事处)的审核结果确定安置资格。

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口可购买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购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购买。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首次发布安置分房公告后顺延两个月止,给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口发放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执行,发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新增人口不享受过渡补助费和人均1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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