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河南热线 > 地市 > 郑州 > 正文
全球观天下!“枫桥式”法庭创建丨诉前保全保权益 法官调解促履行
2022-12-31 18:01:54 来源: 大河网
关注河南热线

12月27日,在法官杨阳和调解员李石磊近三个小时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数十年的款项纠纷,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中牟县人民法院用情司法、用心调解。

据了解,被告于某从事鱼塘经营活动,2012年至今,于某一直使用原告韩某提供的鱼饲料、药品等。但由于经营不善,他连年拖欠货款,除此之外,于某还向韩某借有欠款,两项加起来共计127万余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几年,韩某经济状况出现了问题,于是向于某索要货款,谁知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后续韩某又多次索要,于某仍称没钱。韩某无奈之下,只能将于某诉至法院。为了进一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韩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案情清晰明了,承办法官杨阳本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直接审判,但是杨阳考虑到两人已经相识多年,双方之间相互了解,为了能够消除两人之间的隔阂,所以她决定先行调解,为此,她还特地邀请了中牟县人民法院调解员李石磊,来促进此次调解的顺利进行。

调解现场,两人以释法明理的方式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法官杨阳向于某诉说了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让于某了解韩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于某所面临的情况,以及于某欠钱不还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调解员李石磊劝说于某,两人相识相知不易,韩某在于某的经营活动中,提供了大量支持,现在韩某经济出现了问题,于某作为好伙伴,应该积极支持韩某渡过难关。经过两人的倾情劝说,于某最终松口,和韩某达成以一致协议,两人重归于好。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向当事人普及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知识,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司法的温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获得感和安全感。下一步,中牟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切实加强法治建设,将法律送到人民群众身边。同时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升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能力,为辖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又叫诉前保全,是指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牟法宣)

责任编辑:hN_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