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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料】“枫桥式”法庭创建丨中牟法院高效调解票据追索权纠纷
2022-08-26 17:37:18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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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感谢法官,在调解之初,作为原告的我们很担心法官会偏袒被告。但在调解过程中,感受到承办法官始终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以法律为基,以事实为本,处处体现公正、高效,我们彻底打消了先前的顾虑。” 近日,中牟法院郑庵法庭调解现场,原告公司代理人通过网络激动地向法官表达谢意。

“不用客气,这是作为法官应该做的,为群众守好心中的天平,要对得起人民群众的信任。” 郑庵法庭法官王宏亮微笑着说。

据了解,原告郑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多次给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供应矿粉,总价值30万元整,2022年1月30日,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背书转让出票人为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郑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某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2年7月25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30万元整)。眼看商业承兑汇票兑现日已到,原告就向承兑人某住宅集团有限公司提示需要如期付工程材料款,但某住宅集团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奈向中牟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王宏亮受理案件后,仔细查看卷宗材料,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因该案被告众多,无疑给调解加大了难度,但他并没有失去耐心放弃调解,而是逐一和原被告当事人联系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王宏亮决定对该案采用互联网庭审的方式,通过网络反复给双方摆事实、讲道理,让原本剑拔弩张相互对峙的当事人心情渐渐平和。

在之前的沟通中,王宏亮了解到原告公司面临资金链即将断裂的困境,便抓住这一契机,适时给被告做工作,让各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彼此让步。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调解协议当天顺利达成:被告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某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 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郑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至此,案件纠纷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都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法官说法: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流通和融资,有替代货币的作用。票据的流通功能决定了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文义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一般情形下,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债权的存在无关,当然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因原因无效为理由进行抗辩。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票据的无因性与文义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正基于此,才更大限度地保障了票据的流通性。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应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及背书人的这种责任并非基于过错,而是一种法定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李晓/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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